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为为,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徐立富,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为为与被执行人徐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为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12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荫建
审判员 余红波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