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9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瑞,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常红,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伟,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亮,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程德荣,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伟,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何松明,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三河口煤矿,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三河口乡星星村。
法定代表人:罗斯贵,矿长。再审申请人袁瑞因与被申请人赵常红、程德荣、何松明、马边彝族自治县三河口煤矿(以下简称三河口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小红
审判员 张 良
审判员 余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