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053号原告胡亚芳,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张俊领,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
原告胡亚芳与被告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胡亚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亚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闯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