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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053号

胡亚芳与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亚芳,张俊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053号原告胡亚芳,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张俊领,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

原告胡亚芳与被告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胡亚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亚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闯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