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德明。
被执行人:代玉祥。
被执行人:田景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明与被执行人代玉祥、田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等财产的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景艳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代玉祥名下津N×××××北京牌汽车、津M×××××雪佛兰牌汽车、津J×××××桑塔纳牌汽车,但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