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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61号

李金红与张润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红,张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红,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润梅,女,1965年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润梅名下的银行存款47840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