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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133号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学平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学平,刘平芳,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

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学平,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

被执行人:刘平芳,女,生于1967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投资人:李学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依职权恢复执行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学平、刘平芳、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恢复执行标的为给付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及律师费9985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59元、执行费1700元。本院另依职权恢复执行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分别申请执行李学平、刘平芳和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共62案,因被执行人同一,决定并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2016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被执行人李学平开办的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关停后应获得的“以奖代补”款10100000元予以扣划,该款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3500000元、补足其第一次分配未受偿的1576196元后,余款5023804元由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中受偿贷款利息及律师费10127元,尚有贷款利息及律师费89730元、案件受理费6959元、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财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