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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115号之一

陈永茂、肖邦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茂,肖邦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茂,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肖邦金,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永茂与肖邦金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51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邦金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陈永茂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剑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