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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749号

新昌县城关江铭喷塑厂、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昌县城关江铭喷塑厂,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49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城关江铭喷塑厂,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石溪村官山脚。投资人:张岳铭,厂长。

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圃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祥,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城关江铭喷塑厂与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吴国祥去向不明(另案已布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执行标的为27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履行27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但至今申请执行人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裘 海 燕

审 判 员 陈 荣 华

代理

审判员 潘 立 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