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玲,女,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工商银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湖南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宗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玲与被执行人湖南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文玲借款31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文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燕娥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