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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4146号之一

张玉华、仲勤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华,仲勤俭,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玉华,

被执行人:仲勤俭,

被执行人: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炜,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与被执行人仲勤俭、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0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仲勤俭名下建设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50及被执行人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曹安支行账号31×××09均被另案冻结;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仲勤俭位于上海市9套房产(均有抵押),因没有处置权而未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涛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章小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