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8601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金山被执行人王彬,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2110624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6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彬(证件号码:330724198211062415)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2020401214257236的存款人民币4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惠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