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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执2号之二

朱金山、王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金山,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8601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金山被执行人王彬,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2110624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6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彬(证件号码:330724198211062415)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2020401214257236的存款人民币4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惠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