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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324号之一

赖喜科、杜湖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喜科,杜湖彩,唐春平,杜惠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喜科,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安远县供电局职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杜湖彩,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春平,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杜湖彩之妻。被执行人杜惠标,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赖喜科与杜湖彩、唐春平、杜惠标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26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湖彩、唐春平、杜惠标下落不明,财产在处置中。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