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喜科,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安远县供电局职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杜湖彩,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春平,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杜湖彩之妻。被执行人杜惠标,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赖喜科与杜湖彩、唐春平、杜惠标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26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湖彩、唐春平、杜惠标下落不明,财产在处置中。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