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号
申请执行人:孙伟,男,1983年1月16日生,丰城市人,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黄志华,男,1990年8月8日生,丰城市人,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孙伟与黄志华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志华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4274.02元,执行金额:44274.02元,未执行金额:44274.02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志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胡顺柏
审判员 刘鸿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圣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