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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123号

曾勇,周熠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勇,周熠,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23号

原告:曾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熠,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川中学瑞山西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437X8。

法定代表人:潘亚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曾勇、周熠与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曾勇、周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勇、周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