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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执129号之一

广昌恒安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昌恒安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8601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昌恒安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986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1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4719861-7)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0877799300015的存款人民币211166.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惠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