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纪某,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高某,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45256元,执行费57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申请执行人纪与被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
一、高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某、纪某35000元。
二、如高某履行了第一项义务,则刘某、纪某今后不得再向高某主张刘某的任何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
三、如高某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刘某、纪某仍可按照(2016)苏068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雪飞
代理
审判员 邵明振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