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东方壹品2幢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5251454H。法定代表人陈从伟。被执行人许艇杰,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光明村2-19号,现住。被执行人范柳青,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1-44号,现住。被执行人许式阳,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洪丽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学义,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雪桂,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43433.8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8220元、执行费8834.34元。但被执行人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