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18号原告武高朝,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吕迎迁,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武高朝与被告吕迎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高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高朝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兰群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