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72号
原告:温廷亮,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慧(系原告子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张文强,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温廷亮与被告张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路继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雨蒙
书 记 员 王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