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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1322号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聚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昆明聚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13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马街延长线春雨路旁云南医药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昆明聚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罗晓翔,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聚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25000元、未受偿人民币725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