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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1225号之一

张洪伟、张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伟,张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洪伟,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红光,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与被执行人张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81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康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