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04号
申请人:杨文贵,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匡昊凉,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文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匡昊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做出的(2016)湘052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匡昊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