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韬,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镭,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张旻,行长。
上诉人魏韬因与被上诉人张镭、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魏韬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魏韬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