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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198号

马明杰与寇存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明杰,寇存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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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198号

申请人:马明杰,女,回族,1982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寇存万,男,回族,1981年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明杰与被执行人寇存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502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6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6年11月24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3月28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2016年11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瓮立臣

代理

审判员  封建新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