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刘义桂。
被执行人:刘以亮。
被执行人:南秋燕。本院在执行刘义桂与刘以亮、南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1、网上信息查控。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