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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370号

程广雷与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广雷,刘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370号

原告:程广雷,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胜利,男,3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程广雷与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程广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广雷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凤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