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694号
申请执行人:褚少兰。
被执行人:田菊红。
被执行人:张作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少兰与被执行人田菊红、张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冻结了25014.1元,查询到车辆云ABQ6**,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序金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