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54号申请人周静,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钟正碧,女,汉族,194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周静与被申请人钟正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钟正碧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静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蓝远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