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28号
原告:胡远宙,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地址: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开发区工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53572-7。
负责人:黄明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远宙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胡远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远宙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远宙负担。
审 判 长 邹必凤
人民陪审员 夏国平
人民陪审员 廖功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