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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259号

龙安康与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龙安康,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59号

原告:龙安康,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水(特别授权),男,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赵金明。

原告龙安康与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龙安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安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