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许某某申请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某某应支付申请人许某某案款2389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38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刘剑东
审判员 赖敏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