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森虎,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生,居民,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龙仲林,男,布依族,1968年8月2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家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产业园管委会大楼811室。法定代表人刘美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森虎与龙仲林、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2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仲林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