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催7号
申请人:谈其常,男,汉族,住。申请人谈其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申请人谈其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谈其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谈其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谈其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