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116号
原告:柴永平,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告:永昌健源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文,该公司职工。
原告柴永平与被告永昌健源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柴永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柴永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柴永平负担。
审判员 王德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宗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