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12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兴与被执行人金闪、王钢锋、郭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金闪、王钢锋、郭苏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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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12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兴与被执行人金闪、王钢锋、郭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金闪、王钢锋、郭苏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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