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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848号

王道兵与王少丽、于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道兵,王少丽,于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848号

原告:王道兵,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王少丽,女,住荣成市。

被告:于本强,男,住荣成市。

原告王道兵与被告王少丽、于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王道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道兵负担。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