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848号
原告:王道兵,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王少丽,女,住荣成市。
被告:于本强,男,住荣成市。
原告王道兵与被告王少丽、于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王道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道兵负担。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