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08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
申请执行人:师洪斌,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偃师市规划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年)偃规罚决字第31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736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