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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619号

北票市鑫源加油站申请执行康永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票市北票市鑫源加油站,康永江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北票市鑫源加油站,住所地北票市宝国老镇十八台村。法定代表人迟守凤,经理。被执行人康永江,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主北票市三宝乡三宝村。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北民三宝权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康永江给付申请人北票市鑫源加油站欠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146.8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票市鑫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康永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永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台合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