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于秀芳,女,193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新阳胡同6号楼3单元402号。
被执行人:于伟,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五道街208号1栋4单元3层1号。本院在于秀芳与于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伟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北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