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532号
原告:端州区迅盛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126区信安路东侧肇泉装饰材料城市场内C区第33-34卡。经营者:陆玉凤。
被告: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8号汇景湾第10幢二层202之一号商场。
负责人:陈胜谋。
原告端州区迅盛建材店与被告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端州区迅盛建材店经本院通知后未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端州区迅盛建材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绮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