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657号
原告:梁利美,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张渊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住宅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01号海关住宅楼一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柳俊哲,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利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利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牧 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