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坎头塑胶厂,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坎头村。法定代表人郑志文。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浙江省三门县坎头塑胶厂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6)珠第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6)珠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6)珠第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由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坎头塑胶厂退还非法占用的625.22平方米土地,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625.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82.06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珠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俞清华
审 判 员 张德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邵慧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