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926号
原告:李修权,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民族路太平巷37号2户。
被告:张赢赢,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穆庄村老庄48户。
原告李修权诉被告张赢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修权负担。
审判员 徐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