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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926号

原告李修权诉被告张赢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修权,张赢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926号

原告:李修权,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民族路太平巷37号2户。

被告:张赢赢,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穆庄村老庄48户。

原告李修权诉被告张赢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修权负担。

审判员  徐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