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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417号之一

朱安丽、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安丽,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安丽,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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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安丽,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0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城市之星大厦C座421号。

法定代表人:吕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2号。

法定代表人:巴方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安丽与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安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