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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618号

北票市鑫源加油站申请执行吴国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票市北票市鑫源加油站,吴国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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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381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北票市鑫源加油站,住所地北票市宝国老镇十八台村。法定代表人迟守凤,经理。被执行人吴国山,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主北票市台吉镇郑家村。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2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北民台合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国山偿还申请人北票市鑫源加油站柴油款23815元,承担执行费261.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票市鑫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吴国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国山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台合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