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161号自诉人王某,女,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0年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王某诉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以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且自诉人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