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庆丰,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叶瑞喜,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家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唐庆丰与叶瑞喜健康权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瑞喜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唐庆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