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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191号之一

唐庆丰、叶瑞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庆丰,叶瑞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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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庆丰,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叶瑞喜,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家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唐庆丰与叶瑞喜健康权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瑞喜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唐庆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