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振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应城市天使云乐园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赵畈村冯家堤***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萌,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吕振华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应城市天使云乐园养老院(简称天使养老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振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雄
审判员 梅启勇
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