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653号被拘留人:王秀丽本院在执行许玲萍与王秀丽、汤金良(2017)浙1023执6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秀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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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玲萍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653号被拘留人:王秀丽本院在执行许玲萍与王秀丽、汤金良(2017)浙1023执6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秀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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