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066号
原告:廖玉辉,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陈朝兵,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廖玉辉与被告陈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于同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玉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晓璇 搜索“”